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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字号:
摘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案件经过】
2008年以来,何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徐某某因经营课外辅导业务一直存在矛盾,并多次发生纠纷。2009年4月17日20时,被害人徐某某与万某、杨某某等一行七人来到何某某辅导班开办处。他们在何某某上课的教室门外吵闹,并用言语威胁何某某不准再去“干扰”其办学,由于害怕何某某当即报警。在警察赶到之前,他们已起冲突,何某某拿起一直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的刀乱砍,砍倒被害人徐某某并导致其死亡。之后,何某某被赶到的警察带走。
2009年11月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2月2日,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辩护人参加了庭审。
【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等大致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形成了以下辩护思路:
一、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案件起因中,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
2009年4月17日晚7时左右,被害人徐某某一行7人,来到被告人上课的地方,高声叫喊他的名字,并推门而入,用语言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威胁。显然,被害人徐某某等人来被告处故意取闹的意图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内心恐惧而报警,并进而发生双方对打,以致持刀伤人,导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后果发生。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显然定性不当,应认定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一)被告人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心作案动机,双方虽有一些矛盾,但远未达到故意杀人的状态;(二)被告人虽然事先准备了刀具,但并非为作案而准备的。其陈述交代一是为了防止培训班财物被盗而作为防范的工具;二是为了自己习武时作为道具;三是因为受到被害人等人威胁,而采取的自身防卫的必要。、(三)被告人在案发当时采取了报警、躲藏的行为,这充分表明他内心主观上并非希望和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是希望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公安机关尽快介入,排除危险状态:
(四)被告人持刀致伤被害人左胸部,并非是刻意造成,而是双方在运动中形成的被害人致命伤,其伤口的部位和力度不是故意选择而是难以控制的。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被害人倒地后再砍被害人两刀的事实并不存在。事实上,被害人的身上的创口形成是在双方对打的过程中形成的。
(六)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结果时,内心感觉非常吃惊和十分后悔,其主观上没有料到会出现这种严重后果,显然,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并非其主观上希望发生或者积极追求的结果。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是其主观上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
三、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
案发当晚已经是晚上8点多钟,被害人等一行七人故意来找被告人何某某闹事,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晓,以致心理上发生恐慌,从而产生防卫心理。而被害人等人冲进被告人授课地方并用语言对其进行威胁,导致被告人持刀防卫行为发生。可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
【案件结果】
尽管辩护律师作出了充分的辩护,但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于是在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积极协调被害人与被告人两家的民事赔偿问题,希望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保住被告人的性命。按照案件发生地的标准,被告人至少要赔偿50多万元,但其家庭困难,父母均是农民,无法拿出这么多钱。律师遂努力组织双方家属进行多次谈判、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最终,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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