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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字号:
摘要:钟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c【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13日,张某某向他人购买炸药306.9公斤、雷管201发,交给钟某,钟某将上述炸药和雷管存放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美村大禾坑的煤洞内,用于该煤洞开采时使用。同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该煤洞巷道内查获上述炸药和雷管。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雷管具有爆炸性,为制式工业电雷管;炸药具有爆炸性,为岩石型铵油类炸药,均属爆炸物品。
【接受委托】
我们于2010年3月接受钟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正式介入该案。此时案件处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钟某,了解了整个案情,为开庭审理作积极的准备。
【刑事拘留】
2009年10月27日,钟某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刑事拘留。
【逮捕】
2009年12月1日,钟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2010年7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0】331号”起诉书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开庭审理】
2010年8月3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钟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被告人钟某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辩护】
2010年8月3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钟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被告人钟某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的过程,我们在详细了解案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分析了案卷材料,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大致辩护观点如下:
一、指控被告人钟某“明知是他人非法买卖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被告人钟某承包开采的煤洞是否属于无证开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张某某购买炸药雷管,是否属于非法购买性质,未能查明,因此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也未能查明。第三、被告人钟某承包的煤洞是否在案发前使用过炸药雷管,未能查明。第四、被告人钟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炸药、雷管属于他人非法购买的事实,不能确定。第五、被告人钟某不存在指控的所谓“藏匿”爆炸物的行为。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具有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本案事实发生在2009年10月,应当适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9月17日下发《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本案依法具有免除和从轻处罚情形。
三、被告人钟某自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存在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第二点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钟某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最终判决对被告人钟某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上一条: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争 下一条:防卫过当成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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