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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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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工作单位(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住      所:南昌市洪城路6号长青国贸大厦1206号法定代表人:汤忠赞联系电话:6496587、649659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甲方因                              事项,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指派本所                   律师为本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
第二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委托合同,根据事实和法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最大化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律师事务所退还委托人所交费用: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三)与案件有关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因承办律师过错,符合其他法定解约条件的。
第四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经承办律师工作,证明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第五条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但不退还委托人所交费用。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违法活动的;(二)对承办律师虚构事实,导致法律服务无法进行的;(三)刁难、侮辱、诽谤、要挟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损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名誉,干扰律师事务所正常工作秩序的;(四)未与乙方解除协议,另行聘请其他律师的;(五)因委托人过错,符合其他法定解约条件的。
第六条  承办律师依照法律和实际情况,独立地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和安排日常工作,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合法要求。
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通报委托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但不是每项具体事务和工作时、日的进展情况)。律师依职责无法悉知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告知的情况(如刑罚执行情况等),律师不能告知。
第七条  承办律师不签收司法机关送达给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应由委托人或当事人自行签收。委托承办律师签收的,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能对案件(非诉讼事项)的结果作任何保证(签有风险协议的除外)。承办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所作的承诺一律无效。
第九条  委托人不得因为对案件(事件)的结果不满意,而要求退回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了协议,乙方承办律师依案件的法律程序履行了职责,同时委托人也对案件(事项)施加影响,使案件(事项)的结果达到预期目的,或达到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委托协议有效,委托人所交律师费用不得退回。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委托乙方参与刑事诉讼(一审终结或二审终结),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哪个诉讼阶段解除强制措施或撤案或无罪释放,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律师费用均不退回。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阅读本所的《当事人须知》,本协议一经签定,证明本所已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应签定书面解约协议或其他文字依据。
第十四条  委托事项由两名律师办理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某些委托事项由其中一名律师完成;开庭审理时,主办律师必须出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承办律师隐瞒事实真相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或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司法机关颁布的格式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是对格式协议的补充。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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