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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令人担忧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字号: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令人担忧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因经济拮据,萌生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遂携带一把水果刀,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元洪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1时许,汤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宏兴村一号楼薛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被拉进店面。后跟随被害人章某某到该店的二楼房间。当章某某欲为其服务时,被告人汤某某掏出水果刀威胁章某某交出手机和钱,章某某见状大声呼救,汤某某即将其按倒在床上,持刀朝其颈部、腹部、面部等部位捅刺多刀,抢走章某某随时携带的钱包,内有三星SGH-W8300手机一部及现金10元等物,后逃到该美容店楼上躲藏。
次日凌晨4时许,汤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群众发现报警,警方在该楼五层楼梯口将其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劫取的三星手机及现金10元。后被害人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受委托】
我们于2010年5月接受汤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正式介入该案。此时案件处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汤某某,了解了整个案情,为开庭审理作积极的准备。
【刑事拘留】
2010年3月23日,汤某某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
【逮捕】
2010年4月7日,汤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2010年7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0】91号”起诉书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抢劫罪。
【开庭审理】
2010年8月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汤某某抢劫一案。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陶某出庭支持公诉。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辩护】
2010年8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汤某某抢劫一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某、陶某出庭支持公诉。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的过程,我们在详细了解案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分析了案卷材料,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在外因的诱使下才决意实施犯罪的。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施阶段是两个完全截然不同的阶段,犯罪预备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实施。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主观因素或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行为,最终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本案案件材料显示,被告人因经济拮据,虽有抢劫犯罪的主观动机,但当时尚未形成犯罪决意,更未确定具体抢劫的对象。所以被告人一直在按摩房门外徘徊,显然,被告人对是否实施抢劫行为还在犹豫之中,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此时,按摩房老板薛某某主动询问被告人是否要按摩,诱使被告人做出抢劫被害人的犯罪决意,最终导致被告人进入抢劫犯罪的实施阶段。
显然,正是出于按摩房老板的外在因素的诱使,很大程度上导致被告人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到抢劫犯罪的实施阶段。由此可见,就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而言,其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且是在外因诱使下导致实施犯罪。
二、被告人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意较小,应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方针。为了体现该刑事政策,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均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当本着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案案件材料显示,被告人汤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享受以上法律法规的从宽政策。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体现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悔罪态度好及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应考虑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材料显示,被告人汤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期间,当庭表示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告人一家居住在农村,父母均在外打工。被告人到福清市的目的,也是准备和父母一起打工。由此可见,被告人家庭属于典型的农民工家庭,条件非常艰苦。但是,为了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一家竭尽全力、到处借钱筹款,尽最大能力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汤某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次犯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政策,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采纳律师关于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等辩护观点,于2010年9月16日,以“(2010)榕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汤某某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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