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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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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注重诉讼类法律服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拓展,重视法律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法律服务领域内传统的诉讼救济类服务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在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这种在损失发生后所进行的亡羊补牢式的救济方式在预防风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金凤凰律师事务所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策划、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企业商务谈判、合同审查、参与调解等非诉讼类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委托人建立起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服务的法律安全保障体系,使企业在规范经营管理的同时其经营行为的法律风险也降至最低。该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将尽可能地减少、避免损失的产生。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力求在更高、更广、更深的层次上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优质法律服务。
关于办理债转股法律事务的介绍债权转股权是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解决企业债务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存在着两种债权转股权的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本质上并无不同,均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的行为。因此两种形式债转股在工作方法、工作内容上有很多共性,只不过政策性债转股作为国务院解决企业银行债务问题,而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
2000年,政策性债转股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经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遴选,我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始介入该办在江西地区的第一家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工作--江西电子集团七四六厂的债转股项目。我所指派律师在为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依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尽职地完成了受托的工作,我所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工作方法和工作效果都得到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和江西省电子集团的认可,此后,我所又承办了江西省电子集团七四0厂、江西省电子集团八九七厂、江西省电子集团九九九厂、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等五家企业的债转股的法律服务工作。共有六名律师参加了为上述六家国有企业提供债转股法律服务的工作,所涉标的额近5亿。通过历时半年的债转股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取得了如下成果:(1)、工作成效明显,所涉企业债转股行为均合法有效,企业改制进展顺利,新公司均如期成立;(2)、委托人对我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满意,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3)、培养了一批有债转股业务经验的律师,有关律师对该业务的操作流程、工作方法、所涉法律领域均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好的掌握。
在为上述六家国有企业的债转股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一般是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来办理:
一、接受委托。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此作为我们介入债转股工作的依据。
二、审查见证对于政策性债转股而言,特殊的审批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查明并见证该等审批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是必需的。对于非政策性的债转股而言,虽然法律并未禁止,但同样存在着债转股的前提条件,即:债转股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债转股公司的股东的关于同意债转股的合意,该等同意应以书面形式固化,如批文,股东会决议。如涉及到国外债权转股权,还应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律规范规定必需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查。承办律师对此等文件进行审查后,还应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有关法律意见。
二、尽职调查债转股企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对债权人决定是否债转股殊为重要,在实施债转股之前,债权人必须正确地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因此,律师对债转股企业(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也是十分重要的。鉴于对债转股企业(公司)资产状况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靠债务人提供的资产负债情况,因此有必要调查如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1、债务人合法持续存在的文件(1)、企业(公司)目前有效及所有曾经生效过的营业执照;(2)、公司目前有效及所有曾经生效过的章程;(3)、企业(公司)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公司)成立的批文;(4)、最初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5)、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情况及相关合同、批文、决议等。
(6)、企业形态变更的情况和相关合同、批文等2、有关企业(公司)资产的文件(1)、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清单、地址、规模、性质和用途、近期估值、使用年限、续约权等。包括:土地使用证、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及其注册登记、建筑物的所有权的证明,如有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尚未办证的,要有发证机关出具正在办理手续的证明;(2)、有关租赁的土地及房屋的文件;(3)、有关的其他资产(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的证明;(4)、企业(公司)的附属企业拥有或者租赁的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7)、企业(公司)工业产权及权属证明。
3、企业(公司)(如有)重要的合同文件(1)、服务协议(如企业(公司)为之提供或者被提供的仓储、运输、信息、中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或商标许可、技术服务、广告、印刷等方面);(2)、合资、联营、合伙或投资参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协议;(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公用设施协议(水、电、煤气、排污);(5)、业务合同的标准格式;(6)、企业(公司)与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的合同。
以上须提供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即:其中包含有超出企业(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性的重大责任、义务或限制;企业(公司)日常正常之外非纯粹契约性、市场性的协议或者安排;会对或者可能会对企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其他合同安排;其所涉及金额价格超过公司净利润的3%的合同;其他企业(公司)认为对其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4、企业(公司)金融和财务文件(1)、企业(公司)银行存款的证明文件;(2)、贷款合同;(3)、担保;(4)、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及负债;(5)、现仍有效的任何其他产生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保证的合同及其批准或者登记文件;(6)、企业(公司)的税务结构;(7)、企业(公司)的账本等财务资料。
5、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1)、高级管理成员;(2)、企业(公司)和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有关工会组织的描述和与工会签订的协议(如集体劳动合同);(4)、雇员的分类和雇佣条件(主要是薪酬和待遇);(5)、职工福利详述。
6、企业(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1)、企业(公司)现存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2)、企业(公司)所知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处罚的事实详述;7、企业(公司)的保险消防环境保护(1)、企业(公司)、企业(公司)所属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协议;(2)、目前正在进行的和可能出现的保险索赔争议之详述;(3)、因任何设施未遵守适用的环保法规、条例或标准而已到的要求付费的通知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的文件;8、企业(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1)、由企业(公司)拥有的商誉、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者协议;(2)、企业(公司)执行的产品标准;(3)、企业(公司)获奖的情况。
上述资料并非千篇一律,应视企业的情况调查。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制作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改制如果债转股企业是非公司形态企业,企业债转股应当进行公司制改造。
1、资产剥离(1)、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或者同意企业提出和资产剥离方案;(2)、企业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3)、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提出的关于改制企业的债务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予以满足;(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存续企业与新设公司资产分离与债务承担的协议;2、人员剥离和员工安排(1)、剥离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新设公司与所接受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所涉剥离员工的社保的补充。
3、律师应制作资产、员工剥离协议。
四、公司的变更和新公司的设立1、公司债转股(1)、签订债转股协议;(2)、变更公司章程;(3)、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2、企业债转股(1)、签订债转股协议;(2)、办理企业变更;(3)、制作新公司的章程;(4)、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
五、律师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律见证意见书2、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书3、债转股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4、人员、资产剥离的协议5、债转股的协议6、公司章程以上是我所在办理债转股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的流程和事项,可依债转股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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