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争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案情介绍】
2008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合作创办课外辅导业务,后因分红产生矛盾而散伙,各自经营课外辅导班。期间因生源等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0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与同事万某、黎某某、黄某、徐某、肖某某一起来到位于福田区翠海花园C1栋21号商铺的何某某辅导班开办处欲找其协商相互不干扰办学事宜。徐某某等人在何某某上课的教室门外叫何某某出来,并警告其不要再去干扰己方教学。当徐某某等人欲离开时,何某某从教室出来叫徐某某等人不要走,并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追砍徐某某等人。
徐某某等人四散逃跑,何某某追上徐某某朝其前胸砍了一刀,徐某某又朝小区门口逃跑,后不支倒地,何某某又朝其猛砍两刀,致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后何某某当场被保安员和万某等人制服,万某在夺刀时被何某某砍伤手臂。
【接受委托】
我们于2009年9月接受何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正式介入该案。此时案件处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何某某,了解了整个案情,为开庭审理作积极的准备。
【刑事拘留】
2009年4月18日,何某某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逮捕】
2009年5月1日,何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09】285号”起诉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开庭审理】
2009年12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辩护】
2010年8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忠赞、周葵作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的过程,我们在详细了解案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分析了案卷材料,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激发的刑事案件,在案件起因中,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
案件材料反映,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万某等人原是万邦数学的教学合作者,由于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矛盾,彼此分道扬镳。而后,双方因过去的矛盾和利益纠纷依然存在摩擦。但是这些都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这样,也就不会发生本案的惨剧。
但是,事实证明,在何某某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过程中,双方都对此都存在不冷静和理智的行为。4月16日,何某某到被害人处要求支付网费、电话费等,被害人等人认为是闹事,于是在4月17日开会研究也要何某某处闹一闹。当晚7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一行7人,来到何某某上课的地方,高声叫喊何某某的名字,并推门而入,用言语进行威胁。显然,其来何某某教室故意闹事的意图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失去理智,持刀伤人,导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后果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事实表明被害人在4月17日发生的惨剧中,存在故意取闹、激发矛盾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显然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我们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我们认为,何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性质依法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理由如下:
(一)何某某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心作案动机,双方虽然有矛盾,但没有达到你死我活的地步;(二)何某某虽然事先准备了刀具,但属于自身防卫的必要,并未积极主动实施杀人的行为,不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三)何某某在案发当时的行为,充分表明他内心主观上并非希望和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是希望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公安机关尽快介入,排除威胁状态:1、打电话报警—案件材料显示为何某某自己的手机拨打110的;2、案发当时,是夜晚8点多种,被害人人数众多,并口头威胁何某某,何某某的人身受到潜在的威胁,是有客观因素的;3、何某某当时因为害怕,躲在学生陈某某身后;4、何某某在无法躲避的情况才冲出来的;(四)何某某持刀致伤徐某某左胸部,并非是刻意造成,而是双方在运动中形成的致命伤;(五)在徐某某倒地后,何某某即便再起背部或臀部砍了一刀,也表明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不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其砍击的部位表明其并非希望徐某某死亡;(六)何某某在得知徐某某死亡的结果时,感觉非常吃惊和后悔;(七)何某某之所有持刀行凶,存在一定程度防卫的成分,其目的不在于持刀杀人,而在于排除危险。他一直以为对方身上带了刀,会威胁其自身安全。
三、何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1、何某某多次在交代中谈到买刀防身的动机,其认为因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矛盾,且被害人等人曾威胁过他,因此买了刀、以防万一;2、案发现场时在何某某上课的对方,显然是被害人等人到此地找何某某闹事,才以致发生本案的惨剧。对此,相关证人的证言也证明,被害人等人来到何某某处,是想来闹事,要让何某某无法正常授课;3、材料表明,被害人等人事实上在冲进何某某授课的地方后,用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过威胁;4、何某某是在对方进行威胁后才实施伤害行为的。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何某某为了防卫自身免遭不法侵害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因此,恳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给予被告人何某某客观公正的判决。
【一审判决】
虽然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辩护律师也强烈要求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但遗憾的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无期徒刑的刑罚。
请添加统计